投标无效. 21.1 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内容。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投标人投标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评标委员会视同其未提供。
21.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无效. 16.1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16.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
16.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
16.4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16.5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6.6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无效. 21.1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1.1.1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1.1.2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21.1.3 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21.1.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21.1.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1.1.6 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1.1.7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无效. 20.1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1)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 投标文件组成中“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无效的;
(3) 未通过信用记录审查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20.2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1) 投标文件组成中除“资格证明文件”外,★条款相关文件及资料未提供或提供无效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0.3 除20.1及20.2情形外,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投标无效处 理:
(1) 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材料的;
(2)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3)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0.1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预算、控制价或招标最高限价的;
10.2 对招标文件中“*”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10.3 投标人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11.4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10.5 应提供而未提供带“▲”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
10.6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没有分项报价、拒绝报价、有多个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拒绝修正报价的;
10.7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0.8 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10.9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的;
10.10 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提供不齐全的;
10.11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12 投标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10.13 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恶意参与投标的;
10.14 不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10.15 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10.16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或报名不成功的;
10.17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18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
投标无效. 投标总价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项目报价表中单个采购预算条目报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针对同一项目出具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有效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按规定又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 为项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有本须知第2.24和2.25款所列行为的,其投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文件未规定允许有替代方案时,对同一标的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的,其投标无效。 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和要求完整填写投标文件和材料,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或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无效.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内容。
22.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3) 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7) 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无效. 22.1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分包预算或分项控制单价金额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 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3) 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高于招标控制价、有多个投标报价;
(4)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5) 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6) 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
(7)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8) 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9)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 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1) 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与所报产品不符;
(12) 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4) 评审期间,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15) 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16)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7)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8)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1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
投标无效. 2.1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
(1) 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离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3)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 不符合本节第 1.1 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的;
(6)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2.2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