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契约当事人 样本条款

基金契约当事人. 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法定代表人:XXXXXX XXXXX XXXXX(黄小薏)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00号金茂大厦00楼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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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 保険料 保険料は保険金額・保険期間・お仕事の内容等によって決定されます。お客さまが実際にご加入いただく保険料につきましては、加入申込票の保険料欄にてご確認ください。

  •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甲方声明 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乙方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并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不利后果。

  • 交易标的情况 中再集团按照约定条件接受中再产险承保或续转的业务,包括:临分、成数合同、溢额或成数溢额合同、预约合同、大额应急分保合同以及非比例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合同业务组建的比例转分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临分业务组建的比例转分合同;中再产险为分入业务组建的超赔转分合同。

  •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旅游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 常设机构 一、 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