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 样本条款

常设机构. 一、 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 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四款,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 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
常设机构. 1. 本协议所称常设机构,指企业从事全部或部分营业 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工作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天然资源开采场所。 2. 建筑工地、建筑(营建)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存续期间超过十二个月者,构成常设机构。 3. 一方企业直接或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计画案)或相关联的项目(计画案)提供的劳务(服务),包括咨询劳务(服务),仅以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 三天者,构成常设机构。 4. 常设机构不包括下列情形: (1) 专为储存、展示或交付(运送)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 专为储存、展示或交付(运送)的目的,或专为供其他企业加工的目的,而储备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 (3) 专为该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搜集资讯的目的,或专为该企业从事广告、资讯提供、科学研究或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的类似活动,所设置的固定营业场所。 (4) 专为从事以上活动的结合所设置的固定营业场所。但以该结合的固定营业场所整体活动具有准备或辅助性质者为限。 5. 代表一方企业的人(具有独立身份的代理人除外),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在另一方签订契约,并经常行使该权力,其为该企业所从事的任何活动,视为该企业在另一方有常设机构。但其经由固定营业场所仅从事前述常设机构不包括情形的活动,该固定营业场所不视为常设机构。 6. 一方企业仅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他具有独立身份的代理人,以常规的经营方式(以通常的营业方式),在另一方从事营业者,不得视为在另一方有常设机构。 7. 一方居民(居住者)公司,控制或受控于另一方居民(居住者)公司或在另一方从事营业的公司(不论其是否 通过常设机构或其他方式),此项事实不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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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声明 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乙方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并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不利后果。

  •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止年度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情報通信課 No. 件名 契約締結日 契約相手方の名称 契約相手方の住所 随意契約理由 予定価格 契約金額 落札率 備 考

  • 事案の概要 平成10年2月17日、海鮮丼店を営む法人Y (被告)は、a場外市場に存する建物の所有者Bから賃借している法人A(訴外)との間で、普通建物賃貸借契約を締結し、その後、平成17年3月頃には、「店舗一時賃貸借契約書」と題する書面に、平成28年2月には「定期建物賃貸借契約書」と題する書面に記名押印し契約を締結し、その後、1年ごとに同様のひな型の契約書を締結した。 平成31年2月、Yは、Aとの間で、以下の約定により、本件建物の定期建物賃貸借契約 (本契約)を締結し、また、Aと、Yの実質的な経営者Y1(被告)との間で、Y1が本契約から生じるYの一切の債務を連帯保証する旨の契約が書面により締結された。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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