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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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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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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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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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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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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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原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Appears in 2 contracts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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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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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中欧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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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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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Fund Custody Agreement, Fund Custody Agreement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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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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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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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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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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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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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5.1.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15.1.1.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15.1.1.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15.1.1.3 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5.1.1.4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5.1.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5.1.2.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1.2.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15.1.2.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15.1.2.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5.1.2.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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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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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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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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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原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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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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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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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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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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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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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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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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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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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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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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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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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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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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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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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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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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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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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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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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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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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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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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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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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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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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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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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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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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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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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4.1.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14.1.1.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14.1.1.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14.1.1.3 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4.1.1.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14.1.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4.1.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4.1.2.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14.1.2.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14.1.2.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14.1.2.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4.1.2.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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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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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变更基金托管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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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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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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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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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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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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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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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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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审计并公告: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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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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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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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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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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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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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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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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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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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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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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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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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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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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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按以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移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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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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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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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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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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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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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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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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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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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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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与责任划分: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原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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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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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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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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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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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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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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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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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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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含百分之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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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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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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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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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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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