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7
(一) 基金发起人 7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8、80 号 11 层 1101 内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洪正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
1、 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发起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3、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5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2亿元存续期间:50年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 楼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设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合煦智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5 层 01-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5 层 01-06 法定代表人:郑旭 设立日期:2017 年 8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419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零伍佰壹拾伍万贰仟肆佰柒拾壹元整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 27、28 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娄利舟 联系电话:02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