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基金會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會. 基金會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之業務不應以營利為目的。以臺北市為例,依據「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財團法人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主管機關不應發予設立許可;即便發予許可,事後亦可撤銷。所以基金會不適合辦理留遊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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