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顾问/法律顾问 样本条款

基金法律顾问/法律顾问. 系指为本基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继任律师事务所。
基金法律顾问/法律顾问. 就本基金以初始募集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系指为本基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及继任律师事务所。

Related to 基金法律顾问/法律顾问

  • 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0 号 XX 大厦 00-00 层联系人:熊川、程劲松 电话:000-0000 0000 / 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 URL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 規定の準用 この規定の定めの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カード規定に定めがある場合には、カード規定により取扱います。

  • 規定の変更 (1) この規定の各条項その他の条件は、金融情勢の状況の変化その他相当の事由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には、当行ホームページへの掲載による公表その他相当の方法で周知することにより、変更できるものとします。 (2) 前項の変更は、公表等の際に定める適用開始日から適用されるものとします。

  • IPA担当者使用欄 提出書類 部数 有無 No. 提出書類 部数 有無

  •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 条 前 条の契約保証人は,この契約から生ずる一切の債務を保証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権利義務の譲渡等)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重要须知 1.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业务协议和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长沙银行之间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办理本产品的存款人发售。 3. 在办理本存款产品前,请存款人确保完全明白本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存款人的自身情况。存款人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4.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存款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本存款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存款人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银行公布的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5. 本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6.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前提下,长沙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7. 长沙银行有权依法对本说明书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