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5、 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回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14: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交易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数据传送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由引起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15 年。
3.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其他机构应与托管人建立联系,托管人应予以协助,但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接口规范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原确认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4.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以公告为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 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 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 转出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双方应对该数据的接口规范进行书面确认。
3.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 15 年。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3、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
5、 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6、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T 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 T 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应在 T+1 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证券余额数据;基金托管人在 T+1 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公司、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的划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3、 如果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6、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
2、 T+1 日,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自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年的年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