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赎回资金的支付. 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支付至 A 类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
赎回资金的支付. (1)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2) 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赎回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 = 委托人(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赎回资金的支付.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资金的支付. 赎回资金于临时开放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银行账户。若届时托管专户中现金资产不满足赎回支付的要求,则待本基金项下的现金资产满足赎回资金支付要求后一并支付。
赎回资金的支付.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1)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级委托人的信托份额未灭失,则赎回并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优先级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1.0000 元+优先级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1.0000 元×【】%÷360×优先级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
赎回资金的支付. 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支付至受益人预留银行账户。若届时信托专户中现金资产不满足赎回支付的要求,则待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现金资产满足赎回资金支付 要求后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