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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基金的募集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批准。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元,C 类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类 18,933.6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份,C 类 91,613,611.3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份,C 类 18,933.65 份。两项合计共 410,885,288.6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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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6 3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批准12 日证监许可 【2014】291 号文核准。 本基金自 2013 2014 7 3 24 2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2014 8 3 20 27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元,C 类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类 18,933.6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994,479,848.41 元 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96,591.36 元人民币。募集资 金已于 2014 8 3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31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3,14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份,C 类 91,613,611.3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份,C 类 18,933.65 份。两项合计共 410,885,288.67 994,479,848.41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96,591.36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994,576,439.7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282,627.37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0.028417%。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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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6 11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批准9 日证监许可【2012】1480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3 年 1 月 7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8 2 20 1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3,047,314,648.35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1,693,360,037.12 元,C 类 1,353,954,611.23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280,069.68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781,262.81 元,C 类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类 18,933.65 498,806.87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8 2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5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12,94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3,047,314,648.35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1,693,360,037.12 份,C 类 91,613,611.37 1,353,954,611.23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1,280,069.68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781,262.81 份,C 类 18,933.65 498,806.87 份。两项合计共 410,885,288.6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3,048,594,718.0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通过代销渠道认购本基金 10,002,250.23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0.328%,认购费为 1,000 元;本公司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995.22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98%;其中 A 类 994.63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33%;C 类 2,000.59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66%。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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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批准。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20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8 日证监许可[2017]146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本基金自 2017 年 10 月 30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7 年 11 月 17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435,806,746.42 元人民币, 其中 A 类 217,668,589.54 元,C 类 218,138,156.88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55,544.63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76,165.28 元,C 类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类 18,933.6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79,379.35 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7 8 11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2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86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435,806,746.42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217,668,589.54 份,C 类 91,613,611.37 218,138,156.88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155,544.63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76,165.28 份,C 类 18,933.65 份。两项合计共 410,885,288.6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79,379.35 份。两项合计 共 435,962,291.0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0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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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2012 年 5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2]681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2 年 6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批准。 本基金自 2013 1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7 6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8 月 20 12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是固定组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以 “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运作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至运作期起始月后续第二个月的倒数第 4 个工作日(含)的运作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期。本基金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 2 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及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5,526,783,340.40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662,683,840.40 元,B 类 1,864,099,500.00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690,236.78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元,C 481,061.55元,B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类 18,933.65 209,175.23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2012 8 6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14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份,C 类 91,613,611.3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份,C 类 18,933.65 份。两项合计共 410,885,288.6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18,72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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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6 12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7]240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自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8 年 2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批准。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日止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 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19,693,300.96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元,C 38,625,264.45 元人民币,C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181,068,036.51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 26,189.95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10,481.21 元人民币,C 18,933.6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15,708.74 元 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8 8 2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12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74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元 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19,693,300.96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38,625,264.45 份,C 类 91,613,611.37 181,068,036.51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26,189.95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10,481.21 份,C 类 18,933.65 份。两项合计共 410,885,288.6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15,708.74 份。两项合计 共 219,719,490.9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08,299.25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19%。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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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25】日证监许可【2020】【33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 2020 5 月 6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0 年 5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批准19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413,955,461.18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基金代码:009164)889,124,047.74 元, C 类(基金代码:009165)524,831,413.44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38,183.73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81,083.86 元,C 类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57,099.87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877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413,955,461.18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889,124,047.74 份,C 18,933.6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份基金份额,其中 524,831,413.44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38,183.73 份, (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81,083.86 份,C 类 91,613,611.3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份,C 类 18,933.65 份。两项合计共 410,885,288.6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57,099.87 份),两项合计共 1,414,093,644.9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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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批准。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元人民币,其中 410,808,618.33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元,C 类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类 18,933.6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份,C 类 91,613,611.3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份,C 类 18,933.65 份。两项合计共 份。两项合计 共 410,885,288.6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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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7】935 号文(《关 于准予中加心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以及 2018 年 3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批准。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日证监许可【2018】414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6 日 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608,129,862.79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基金代码:005775)17,051,722.79 元,C类(基金代码:005776)591,078,140.00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3,746.84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2,817.29 元,C 类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类 18,933.6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40,929.55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18 8 9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93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608,173,609.63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17,054,540.08 份,C 类 91,613,611.3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份,C 类 18,933.65 591,119,069.55 份。两项合计共 410,885,288.6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608,173,609.63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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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3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20]50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自 2020 年 5 月 2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0 年 6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批准。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11 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375,785,779.10 元 人 民 币 , 其 中 A 类 2,305,414,452.32 元,C 类 70,371,326.78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660,309.44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644,388.83 元,C 类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类 18,933.6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15,920.61 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20年6月 1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7,82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2,375,785,779.10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2,305,414,452.32 份,C 类 91,613,611.37 70,371,326.78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660,309.44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644,388.83 份,C 类 18,933.65 15,920.61 份。两项合计共 410,885,288.6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2,376,446,088.5 4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8.78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046%。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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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募集.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 6 5 8 日证监许可[2013]771 号文批准7 日证监许可[2020]84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自 2013 2020 年 7 月 24 27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2020 年 8 月 20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0,808,618.33 6 日止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496,623,137.08 元 人 民 币 , 其 中 A 类 2,396,825,798.87 元,C 类 99,797,338.21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51,601.73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732,601.38 元,C 类 91,613,611.3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6,670.34 人民币,其中 A 类 57,736.69 元,C 类 18,933.6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19,000.35 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20年8月 1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消费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80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53,18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410,808,618.33 2,496,623,137.08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319,195,006.96 2,396,825,798.87 份,C 类 91,613,611.37 99,797,338.21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76,670.34 751,601.73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57,736.69 732,601.38 份,C 类 18,933.65 19,000.35 份。两项合计共 410,885,288.6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56,728.8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1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2,497,374,738.8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0,103.53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12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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