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估值和定价责任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的估值和定价责任. 2.1 基金管理人须在咨询受托人的意见后,就信托所持有的每类资产制定适当的独立估值政策及程序,并须遵守信托资产的估值所有适用的法律及法规。相关政策及程序应旨在发现、预防及纠正错误定价,并应得到贯彻实施。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评估估值政策及程序,确保相关政策及程序持续适当及有效地执行。估值政策、程序和过程应由具备胜任能力且职能独立的人士(例如合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或执行独立审计职能的人士)至少每年进行评估。 就本第2段而言: (a) 如因基金资产并无市场价值或合理地认为其市场价值不可靠或未能反映即时出售时的退出价格而须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基金管理人便须在咨询受托人的意见后,以适当的技能、谨慎及勤勉尽责的态度真诚地作出相关调整。公允价值调整的过程及工作应由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的意见后完成; (b) 基金管理人必须就基金资产的估值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及 (c) 为满足对估值政策、程序和过程进行独立评估的规定,有关评估应包括测试对该计划资产进行估值所用的估值程序。基金管理人须以适当的技能、谨慎及勤勉尽责的态度,甄选具备胜任能力且职能独立的人士。 2.2 如聘请第三方对子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须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甄选、委任及持续监督该第三方,以确保该实体拥有与子基金的适当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相称的适当水平的知识、经验和资源。该第三方的估值活动应接受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 3.1 子基金的资产价值应按以下原则计算: (a) 任何投资在认可交易所报价、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价值(包括在认可交易所报价、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一个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但不包括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的一个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或商品)须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参考其认为是最后交易价的 价格或认可交易所就该投资计算及公布的收市价或(如无最后交易价或收市价)该投资的该金额在或紧接估值时间前在认可交易所报价、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最后可得价格(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有关情况下可提供合理准则)计算。然而: (i) 如一项投资在不止一家认可交易所报价、上市或正常交易,估值人员应采纳基金管理人认为的为该投资提供主要市场的认可交易所的价格或中间报价(视情况而定)。 (ii) 如任何一项投资在一家认可交易所报价、上市或正常交易,但由于相关时间点该认可交易所的价格因任何理由不可用,则投资的价值应按基金管理人(如受托人为估值人员,则为受托人)以审慎善意的方式确定。 (iii) 截至作出估值当日(包括该日)就任何计息投资应计的利息须计算在内,除非所述利息已包含在报价或上市价格内。 (iv) 基于前述规定,估值人员有权使用并依赖其不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多个来源所提供有关投资在任何认可交易所价格的电子传输信息,即使采用的价格并非最后交易价。 (b) 任何未经报价的投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在认可交易所报价、上市或正常交易的商品除外)(“未报价投资”)的价值应为根据下文规定所确认的初始价值,或根据下文所载规定进行的最近一次重新估值所确认的价值。就此目的而言: (i) 一项未报价投资的初始价值应为收购有关子基金购入该投资时支付的款项(包括任何情况下收购以及授予受托人拥有的该投资的权利时产生的财务及购买费用的金额)。 (ii) 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不时并应于受托人要求的时间或按受托人要求的间隔期间,安排受托人认可的有资格评估未报价投资价值的专业人士来对任何未报价投资进行重新估值。 (c)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须按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认为须作出任何调整,以反映其价值。 (d) 根据下文第(e)小段的规定,有关子基金估值日评估的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各份额或其他权益的价值须为有关集合投资计划各份额或其他权益于该日计算所得的资产净值,如基金管理人另有决定,或有关集合投资计划价值并非于有关子基金的估值日估值,则前述集合投资计划的各份额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应为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或其他权益的最新公布的资产净值(如有),或(如无最新公布的资产净值)为该 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新公布买入价。若并没有该资产净值、买入价或报价,其价值须以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方式不时确定。 (e) 基于上文的第(a)至(d)小段(含),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仍可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只要其考虑到货币、适用利率、到期、适销性或其他其认为相关的因素后,认为需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以反映其公允价值,或者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可更好地反映投资的公允价值,其被准许用其他方式进行估值。 (f) 以基金管理人经与受托人协商后决定的审慎善意方式所确认的方式与时间,对财产(投资与现金除外)进行估值。 3.2 计算任何子基金(“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时: (a) 如有关子基金的份额因根据第3、4条出具的任何书面通知或请求取消,导致基金资产缩减,而所述缩减相关的支付行为未完成,则应将所述份额视为未发行份额,并扣除其赎回价格,但不应就估值进行的交易日对拟取消的有关子基金份额进行任何减扣。 (b) 如有关子基金因根据第3条出具的任何书面请求于估值进行的交易日创立份额,导致基金资产的增加,则应将所述份额视为未发行份额,不应将其认/申购价格纳入计算范围。 (c) 如有关子基金的投资或其他财产将被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或出售,而所述购买、获取或出售行为未完成,则应将所述投资或其他财产纳入或剔除于计算范围,且应按所述购买、获取或出售行为已充分完成的情况将出售或获得总量或净销售对价纳入或剔除于计算范围(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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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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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