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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基金管理人职责 Clause in Contracts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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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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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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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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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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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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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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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解冻;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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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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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20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解冻;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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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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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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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协助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所投资市场与基金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如有)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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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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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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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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