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 9.1 在符合第 10.6 条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有权在某特定份额类别的任何交易日书面通知受托人,通过向受托人交出证书,注销由此代表的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一些或全部基金份额,或通过要求受托人作废未签发证书的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缩小与该基金份额类别有关的投资基金的规模。该项通知应说明待注销的基金份额的数量和类别以及就此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金额。行使该项权利之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涉及的投资基金在减少之后包括(或在完成约定销售的投资的销售之后将包括)的现金足以支付应付给基金管理人的金额。关于注销的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有权从相关的投资基金中收到在与该注销生效的交易日适当估值日相关类别的每个相关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格。 9.2 向受托人交出应作废的证书(若有)或向受托人递交应作废的未签发证书的基金份额的详细说明之后,应尽快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根据第 9.1 条应付的任何款项。进行上述付款并交出上述资料之后,涉及的基金份额应视为已被注销并撤销发行。 9.3 在根据第 3.3 条暂停计算相关投资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根据第 10.6 条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赎回的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数量受限的任何期间,应暂停基金管理人要求注销任何基金份额的权利。 9.4 除了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约定由受托人负责对基金资产估值和/或对基金份额的发行价格和赎回价格计算的,受托人无义务核对向基金管理人应付的与注销基金份额有关的金额的计算结果,但(如果受托人期望)应有权在编制相关投资基金的审计账目之前的任何时间(包括相关交易日)要求基金管理人证明此做法是合理正当的。
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 适用本条的赎回 7.1 本第 7 条条款适用于以减少信托基金的资产方式赎回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权利 7.2 在第 7.7 条条款的规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于任何交易期间向受托人交付书面通知,通过以下方式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 (A) 向受托人提交证明书,赎回该等证明书所代表的部分或所有基金份额;或 (B) 要求受托人赎回无证明书的相关基金份额。 该通知应列明拟赎回的基金份额数目以及就该等赎回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金额。基金管理人确保信托基金拥有充足现金的职责 7.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确保信托基金拥有(或在完成已同意出售的投资后将拥有)充足 现金,以使受托人得以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根据第 7 条进行的任何基金份额的赎回价款。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后向基金管理人的付款 7.4 除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核准后)另行确定外,第 7.5 条项下的基金份额赎回应于估值日 (参照第 7 条的相关赎回价计算)进行或被视为于估值日进行。为免引起疑问,作为赎回标的的基金份额应被列入考虑,犹如在该估值日计算份额净值时并未进行该等基金份额的赎回。 7.5 就根据第 7.2 条赎回的每一基金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有权从信托基金中获付相当于基金管理人参考相关交易期间不时确定的估值日每一份额赎回价的金额。该金额应在有关估值日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支付,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其在第 7.3 条下的义务,并向受托人提交拟赎回基金份额的证明书(如有)或向受托人交付无证明书的拟赎回基金份额的详情。在支付该金额后,有关基金份额应被注销和撤销发行。 7.6 受托人无义务核查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任何金额的计算,但可酌情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编制涵盖相关估值日的信托的经审计财务报告之前的任何时间要求其提供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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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