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财产保管. 6.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6.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6.3.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 (b) 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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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保管. 6.1.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收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7)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基金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8)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如因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帐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者境外托管人身份持有。除非经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授权人按照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指令后,按照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
(1)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例和程序作出;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2) 就通过证券系统相关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6.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6.3.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
(b) 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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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基金财产保管. 6.1.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6.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6.3.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
(b) 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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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保管. 6.1.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12 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26号文批准募集。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1月2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12 年11月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00,448,538.1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00,448,538.13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89,375.7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89,375.78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2年11月7日全额划入该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该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00,537,913.91份。
6.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6.3.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
(b) 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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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