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人 样本条款

境外投资人. 根据财税〔2016〕36 号的相关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销售服务,可能被视为不属于在境内提供销售服务,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亚投行在增值税方面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境外实体,则境外投资人在持有本债券下任何一期债券的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将被认定为其向境外实体提供贷款服务所得,因而免征增值税。同时,鉴于该等服务不被视为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则境外投资人在持有该期债券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应在中国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此外,对于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36 号将其归为销售服务—金融服务中的一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经人民银行批准投资银行间市场的境外投资人,其投资银行间市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果境外投资人转让或出售任何本债券的收入被认定为属于上述收入,则免于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
境外投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利息所得的来源,按照负担、支付利息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对于动产转让所得的来源,则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如果任何本债券的投资人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并且该期债券利息由被视为境外发行人的发行人负担、支付,则该债券利息收入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该等债券投资人在持有债券期间无需就该项利息收入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投资人为所在地位于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则其转让或出售境外发行人所发行任何本债券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无需就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目前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的本债券明确规定亚投行是否为中国境内非居民实体。因此,无法保证中国税务机关不会对本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或出售任何本债券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任何预扣税。尽管如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境外投资人. 指 Idealink、Viva LLC、Viva International、UR Cloud、CBC、Ventech China、Highland I、 Highland II、Highland III、Highland IV、China VCMC、Rainbow Sea、Qifei、TR I、TR II 及 Fine Talent Zhong Capital 指 Zhong Capital Fund, L.P. Cheer Fortune 指 Cheer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 (福至投資有 限公司) 科联汇通 指 北京科联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指 2015 年 11 月维旺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维旺明科技的发起人向孚科技、维望智联、汇祥基业、 创智来复 安信证券、主办券商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京民信 指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商标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北京市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北京市工商局石景山分 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局经济技术 开发区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无锡市滨湖工商局 指 无锡市滨湖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公司章程》 指 《北京维旺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维旺明科技就本次挂牌编制的《北京维旺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大信就维旺明科技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 1-5 月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16]第 3-00622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维旺明科技签定的《法律服务协议》,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维旺明科技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维旺明科技的委托,本所律师就维旺明科技申请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等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维旺明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维旺明科技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维旺明科技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维旺明科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维旺明科技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维旺明科技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维旺明科技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律师同意维旺明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维旺明科技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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