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兌換. 無論何時, 存託人或託管商通過股息或其他分配或出售證券、財產或權利的淨收益的方式收取外匯, 並且如果在收到外匯時, 存託人認為有關外匯能夠在合理的基礎上兌換成美元並將由此產生的美元匯到美國時, 存託人應通過出售或其可能決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將或促使將有關外匯兌換成美元, 並且有關美元應分配給有權獲得有關美元的擁有人, 或者, 如存託人已分配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票據使得有關認股權證或其他票據持有人有權獲得有關美元, 則在該等認股權證和╱或票據交還註銷 時, 分配給有關認股權證和╱或票據的持有人。此種分配可按平均數或其他切實可行的基礎進行, 而不考慮因兌換限制、任何憑證的交付日期或其他原因而在擁有人之間產生的任何區別, 並應扣除存託人根據存託協議第5.9條的規定所發生的任何兌換成美元的費用。 如果只有獲得任何政府或其機構的批准或許可才能進行有關轉換或分配, 則存託人應提交其認為合適的批准或許可申請(如有)。 如果存託人在任何時候認為存託人或託管商收到的任何外匯不能在合理的基礎上兌換成可匯至美國的美元, 或者, 如果有關轉換所需的任何政府或其機構的任何批准或許可被拒絕或存託人認為取得有關批准或許可會造成沉重負擔或需作出其他不合理的努力, 或者如果在存託人確定的合理期限內未獲得任何有關批准或許可, 或者現行外匯管控禁止兌換, 則存託人可將其收到的外匯(或證明有權獲得有關外匯的適當文件)分配給有權獲得有關外匯的擁有人, 或自行決定代為持有有關外匯, 且不承擔利息責任。 如果外匯的全部或部分兌換不能分配給若干有權獲得外匯的擁有人, 存託人可在有權獲得有關外匯的擁有人許可的範圍內自行決定為有權擁有人以美元進行兌換和分配, 並可將其收到的外匯餘額進行分配或持有有關外匯且不承擔利息責任。
外匯兌換. 除非另有協議,任何需要在交付或結算日兌換貨幣的指示(包括戶口的合併、抵銷或轉移),均需按照本公司所採用在兌換當日通行的外匯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