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外幣基金 Clause in Contracts

外幣基金. 參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以「RR5」等級以下,且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基金。3.外幣債券:以 S&P 信用評等或其對應評等之「CC」等級以下。4.外幣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信用評等「A-」(不含 A-)等級以下,或主要發行機構之信用利差加碼幅度排名 90%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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