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責事件. 17.1 以下事件就本協議而言將為失責事件(每項稱為「失責事件」): (a) 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未能適當和準時遵守或履行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在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或其任何集團公司與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任何集團公司所訂立的任何協議、合約及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的任何條文項下的任何承諾、責任及義務; (b) 客戶在遵守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例、附例、規則及/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規則、美國證券交易規例)時失責; (c) 客戶(如屬個人)身故,或在司法上宣告精神失常或無行為能力,或已提出有關破產的呈請(或由第三方提出破產的呈請),或(如屬公司)無力償債或已展開自願清盤的程序(或由第三方提出清盤的呈請),或就其債權人的利益訂立償債安排或和解協議,或停止或威脅停止償付其債務; (d) 抵押權擁有人接收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或就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類似官員,或對客戶的任何財物進行扣押、實施執行令狀或其他訴訟程序,而於 7 天之內未有撤銷、解除或解決。 (e) 就客戶或客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或業務委任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官員或頒佈接管令; (f) 在未得立橋證券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客戶在立橋證券開立的任何賬戶出現借方結餘; (g) 客戶在本協議、客戶資料表、證券賬戶申請表或任何其他文件內向立橋證券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屬於或成為不正確或有所誤導; (h) 客戶(為一家公司)訂立本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i) 客戶與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的任何集團公司訂立的本協議、任何其他協議、合約或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賬戶申請表)的履行成為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當局宣稱為不合法;及 (j) 發生任何事件而立橋證券本身合理地認為可能會危害立橋證券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 17.2 在不影響立橋證券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倘有任何失責事件發生, (a) 客戶根據本協議應付或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款項將即時到期及應予償還; (b) 在待作出有關補救措施前,立橋證券並無責任就任何交易向客戶支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款項或交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資產; (c) 在並無事先向客戶要求、催促或通知的情況下,立橋證券有權 (i) 即時結束賬戶; (ii) 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 (iii) 取消代客戶作出的任何或所有未執行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iv) 暫緩履行對客戶應負的任何責任(不論如何產生),包括支付當時已到期或其後應會到期的款項當中任何金額以及取消所有未執行訂單或合約,直至客戶已完全遵守對立橋證券應負的所有責任或失責事件已獲補救並令立橋證券滿意為止; (v) 出售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動用出售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存款來抵償所欠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包括立橋證券在轉讓或出售賬戶內所有或任何證券或財物或完善有關業權時所產生的一切成本、費用、法律費用以及印花稅、佣金及經紀收費等開支; (vi) 在立橋證券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結束立橋證券與客戶之間訂立的任何或所有合約、透過在有關交易所購入證券補回客戶的任何淡倉,或透過在有關交易所出售證券以將客戶的任何好倉平倉,並採取立橋證券認為必要的有關其他步驟以保障其利益(但在任何情況下立橋證券均無任何義務行使任何上述權利,而即使行使任何上述權利,亦無義務按有利於客戶的時間或方式行事); (vii) 借入或買入所需的任何證券,以就為客戶辦理的任何銷售進行交收; (viii) 在適用法例;規則及條例的規限下,在立橋證券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出售或分抵押立橋證券根據本協議持有的任何證券、金融工具、文據或其他財物,以解除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任何債務;及 (ix) 根據第 15 條合併、綜合及抵銷客戶的任何或所有賬戶。 17.3 倘若根據第 17.2 條進行任何出售, (a) 如果立橋證券已合理地盡力按當時可得的市價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立橋證券不會就所引起的任何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 (b) 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立橋證券有權按可得的市價為本身保留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向其酌情決定的任何人士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而不會以任何方式就所引起的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亦不會就立橋證券及/或任何聯繫人賺取的任何利潤作出交代;及 (c) 客戶同意,如果出售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補償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則客戶將向立橋證券支付任何不足額。 17.4 在立橋證券根據第 17.2 條行使任何權利之前向客戶發出任何要求、催促或通知,不應構成立橋證券在並無事先通知下放棄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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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責事件. 17.1 以下事件就本協議而言將為失責事件(每項稱為「失責事件」):
(a) 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未能適當和準時遵守或履行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在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或其任何集團公司與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任何集團公司所訂立的任何協議、合約及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的任何條文項下的任何承諾、責任及義務;
(b) 客戶在遵守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例、附例、規則及/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規則、美國證券交易規例)時失責;
(c) 客戶(如屬個人)身故,或在司法上宣告精神失常或無行為能力,或已提出有關破產的呈請(或由第三方提出破產的呈請),或(如屬公司)無力償債或已展開自願清盤的程序(或由第三方提出清盤的呈請),或就其債權人的利益訂立償債安排或和解協議,或停止或威脅停止償付其債務;
(d) 抵押權擁有人接收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或就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類似官員,或對客戶的任何財物進行扣押、實施執行令狀或其他訴訟程序,而於 抵押權擁有人接收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或就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類似 官員,或對客戶的任何財物進行扣押、實施執行令狀或其他訴訟程序,而於 7 天之內未有撤銷、解除或解決。
(e) 就客戶或客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或業務委任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官員或頒佈接管令;
(f) 在未得立橋證券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客戶在立橋證券開立的任何賬戶出現借方結餘;
(g) 客戶在本協議、客戶資料表、證券賬戶申請表或任何其他文件內向立橋證券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屬於或成為不正確或有所誤導;
(h) 客戶(為一家公司)訂立本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i) 客戶與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的任何集團公司訂立的本協議、任何其他協議、合約或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賬戶申請表)的履行成為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當局宣稱為不合法;及
(j) 發生任何事件而立橋證券本身合理地認為可能會危害立橋證券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
17.2 在不影響立橋證券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倘有任何失責事件發生,
(a) 客戶根據本協議應付或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款項將即時到期及應予償還;
(b) 在待作出有關補救措施前,立橋證券並無責任就任何交易向客戶支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款項或交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資產;
(c) 在並無事先向客戶要求、催促或通知的情況下,立橋證券有權
(i) 即時結束賬戶;
(ii) 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
(iii) 取消代客戶作出的任何或所有未執行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iv) 暫緩履行對客戶應負的任何責任(不論如何產生),包括支付當時已到期或其後應會到期的款項當中任何金額以及取消所有未執行訂單或合約,直至客戶已完全遵守對立橋證券應負的所有責任或失責事件已獲補救並令立橋證券滿意為止;
(v) 出售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動用出售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存款來抵償所欠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包括立橋證券在轉讓或出售賬戶內所有或任何證券或財物或完善有關業權時所產生的一切成本、費用、法律費用以及印花稅、佣金及經紀收費等開支;
(vi) 在立橋證券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結束立橋證券與客戶之間訂立的任何或所有合約、透過在有關交易所購入證券補回客戶的任何淡倉,或透過在有關交易所出售證券以將客戶的任何好倉平倉,並採取立橋證券認為必要的有關其他步驟以保障其利益(但在任何情況下立橋證券均無任何義務行使任何上述權利,而即使行使任何上述權利,亦無義務按有利於客戶的時間或方式行事);
(vii) 借入或買入所需的任何證券,以就為客戶辦理的任何銷售進行交收;
(viii) 在適用法例;規則及條例的規限下,在立橋證券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出售或分抵押立橋證券根據本協議持有的任何證券、金融工具、文據或其他財物,以解除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任何債務;及
(ix) 根據第 15 條合併、綜合及抵銷客戶的任何或所有賬戶。
17.3 倘若根據第 17.2 條進行任何出售,
(a) 如果立橋證券已合理地盡力按當時可得的市價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立橋證券不會就所引起的任何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
(b) 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立橋證券有權按可得的市價為本身保留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向其酌情決定的任何人士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而不會以任何方式就所引起的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亦不會就立橋證券及/或任何聯繫人賺取的任何利潤作出交代;及
(c) 客戶同意,如果出售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補償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則客戶將向立橋證券支付任何不足額。
17.4 在立橋證券根據第 17.2 條行使任何權利之前向客戶發出任何要求、催促或通知,不應構成立橋證券在並無事先通知下放棄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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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ecurities Account Agreement
失責事件. 17.1 以下事件就本協議而言將為失責事件(每項稱為「失責事件」):
(a) 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未能適當和準時遵守或履行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在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或其任何集團公司與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任何集團公司所訂立的任何協議、合約及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的任何條文項下的任何承諾、責任及義務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未能適當和準時遵守或履行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 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在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或其任何集團公司與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任何集團公司所訂立的任何協議、合約及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的任何條文項下的任何承諾、責任及義務;
(b) 客戶在遵守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例、附例、規則及/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規則、美國證券交易規例)時失責;
(c) 客戶(如屬個人)身故,或在司法上宣告精神失常或無行為能力,或已提出有關破產的呈請(或由第三方提出破產的呈請),或(如屬公司)無力償債或已展開自願清盤的程序(或由第三方提出清盤的呈請),或就其債權人的利益訂立償債安排或和解協議,或停止或威脅停止償付其債務;
(d) 抵押權擁有人接收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或就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類似官員,或對客戶的任何財物進行扣押、實施執行令狀或其他訴訟程序,而於 7 天之內未有撤銷、解除或解決。
(e) 就客戶或客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或業務委任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官員或頒佈接管令;
(f) 在未得立橋證券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客戶在立橋證券開立的任何賬戶出現借方結餘;
(g) 客戶在本協議、客戶資料表、證券賬戶申請表或任何其他文件內向立橋證券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屬於或成為不正確或有所誤導;
(h) 客戶(為一家公司)訂立本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i) 客戶與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的任何集團公司訂立的本協議、任何其他協議、合約或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賬戶申請表)的履行成為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當局宣稱為不合法;及
(j) 發生任何事件而立橋證券本身合理地認為可能會危害立橋證券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
17.2 在不影響立橋證券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倘有任何失責事件發生,
(a) 客戶根據本協議應付或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款項將即時到期及應予償還;
(b) 在待作出有關補救措施前,立橋證券並無責任就任何交易向客戶支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款項或交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資產;
(c) 在並無事先向客戶要求、催促或通知的情況下,立橋證券有權
(i) 即時結束賬戶;
(ii) 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
(iii) 取消代客戶作出的任何或所有未執行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iv) 暫緩履行對客戶應負的任何責任(不論如何產生),包括支付當時已到期或其後應會到期的款項當中任何金額以及取消所有未執行訂單或合約,直至客戶已完全遵守對立橋證券應負的所有責任或失責事件已獲補救並令立橋證券滿意為止;
(v) 出售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動用出售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存款來抵償所欠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包括立橋證券在轉讓或出售賬戶內所有或任何證券或財物或完善有關業權時所產生的一切成本、費用、法律費用以及印花稅、佣金及經紀收費等開支;
(vi) 在立橋證券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結束立橋證券與客戶之間訂立的任何或所有合約、透過在有關交易所購入證券補回客戶的任何淡倉,或透過在有關交易所出售證券以將客戶的任何好倉平倉,並採取立橋證券認為必要的有關其他步驟以保障其利益(但在任何情況下立橋證券均無任何義務行使任何上述權利,而即使行使任何上述權利,亦無義務按有利於客戶的時間或方式行事);
(vii) 借入或買入所需的任何證券,以就為客戶辦理的任何銷售進行交收;
(viii) 在適用法例;規則及條例的規限下,在立橋證券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出售或分抵押立橋證券根據本協議持有的任何證券、金融工具、文據或其他財物,以解除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任何債務;及
(ix) 根據第 15 條合併、綜合及抵銷客戶的任何或所有賬戶。
17.3 倘若根據第 17.2 條進行任何出售,
(a) 如果立橋證券已合理地盡力按當時可得的市價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立橋證券不會就所引起的任何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
(b) 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立橋證券有權按可得的市價為本身保留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向其酌情決定的任何人士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而不會以任何方式就所引起的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亦不會就立橋證券及/或任何聯繫人賺取的任何利潤作出交代;及
(c) 客戶同意,如果出售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補償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則客戶將向立橋證券支付任何不足額。
17.4 在立橋證券根據第 17.2 條行使任何權利之前向客戶發出任何要求、催促或通知,不應構成立橋證券在並無事先通知下放棄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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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ecurities Account Agreement
失責事件. 17.1 以下事件就本協議而言將為失責事件(每項稱為「失責事件」):
(a) 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未能適當和準時遵守或履行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在客戶(在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或其任何集團公司與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任何集團公司所訂立的任何協議、合約及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的任何條文項下的任何承諾、責任及義務該客戶(在該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未能適當和準時遵守或履行該客戶(在該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在該客戶(在該客戶包含一名以上個人的情況下,包括任何聯名持有人)或其任何集團公司與招商證券(香港)或招商證券(香港)任何集團公司所訂立的任何協議、合約及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的任何條文項下的任何承諾、責任及義務;
(b) 客戶在遵守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例、附例、規則及/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規則、美國證券交易規例)時失責該客戶在遵守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例、附例、規則及/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規則)時失責;
(c) 客戶(如屬個人)身故,或在司法上宣告精神失常或無行為能力,或已提出有關破產的呈請(或由第三方提出破產的呈請),或(如屬公司)無力償債或已展開自願清盤的程序(或由第三方提出清盤的呈請),或就其債權人的利益訂立償債安排或和解協議,或停止或威脅停止償付其債務該客戶(如屬個人)身故,或在司法上宣告精神失常或無行為能力,或已提出有關破產的呈請(或由第三方提出破產的呈請),或(如屬公司)無力償債或已展開自願清盤的程序(或由第三方提出清盤的呈請),或就其債權人的利益訂立償債安排或和解協議,或停止或威脅停止償付其債務;
(d) 抵押權擁有人接收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或就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類似官員,或對客戶的任何財物進行扣押、實施執行令狀或其他訴訟程序,而於 7 天之內未有撤銷、解除或解決抵押權擁有人接收該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或就該客戶的任何部分業務、資產或收入委任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類似官員,或對該客戶的任何財物進行扣押、實施執行令狀或其他訴訟程序,而於7天之內未有撤銷、解除或解決。
(e) 就客戶或客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或業務委任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官員或頒佈接管令就該客戶或該客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或業務委任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官員或頒佈接管令;
(f) 在未得立橋證券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客戶在立橋證券開立的任何賬戶出現借方結餘在未得招商證券(香港)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該客戶在招商證券(香港)開立的任何賬戶出現借方結餘;
(g) 客戶在本協議、客戶資料表、證券賬戶申請表或任何其他文件內向立橋證券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屬於或成為不正確或有所誤導該客戶在本協議、客戶資料表、證券賬戶申請表或任何其他文件內向招商證券(香港)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屬於或成為不正確或有所誤導;
(h) 客戶(為一家公司)訂立本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該客戶(為一家公司)訂立本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i) 客戶與立橋證券或立橋證券的任何集團公司訂立的本協議、任何其他協議、合約或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賬戶申請表)的履行成為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當局宣稱為不合法;及該客戶與招商證券(香港)或招商證券(香港)的任何集團公司訂立的本協議、任何其他協議、合約或其他具約束力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賬戶申請表)的履行成為不合法,或被任何政府當局宣稱為不合法;及
(j) 發生任何事件而立橋證券本身合理地認為可能會危害立橋證券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發生任何事件而招商證券(香港)本身合理地認為可能會危害招商證券(香港)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
17.2 在不影響立橋證券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倘有任何失責事件發生在不影響招商證券(香港)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倘有任何失責事件發生,
(a) 客戶根據本協議應付或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款項將即時到期及應予償還;該客戶根據本協議應付或所欠招商證券(香港)的所有款項將即時到期及應予償還;
(b) 在待作出有關補救措施前,立橋證券並無責任就任何交易向客戶支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款項或交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資產;在待作出有關補救措施前,招商證券(香港)並無責任就任何交易向該客戶支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款項或交付以擔保形式所持有的任何資產:
(c) 在並無事先向客戶要求、催促或通知的情況下,立橋證券有權在並無事先向該客戶要求、催促或通知的情況下,招商證券(香港)有權
(i) 即時結束賬戶;
(ii) 終止本協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
(iii) 取消代客戶作出的任何或所有未執行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取消代該客戶作出的任何或所有未執行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iv) 暫緩履行對客戶應負的任何責任(不論如何產生),包括支付當時已到期或其後應會到期的款項當中任何金額以及取消所有未執行訂單或合約,直至客戶已完全遵守對立橋證券應負的所有責任或失責事件已獲補救並令立橋證券滿意為止暫緩履行對該客戶應負的任何責任(不論如何產生),包括支付當時已到期或其後應會到期的款項當中任何金額以及取消所有未執行訂單或合約,直至該客戶已完全遵守對招商證券(香港)應負的所有責任或失責事件已獲補救並令招商證券(香港)滿意為止;
(v) 出售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動用出售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存款來抵償所欠立橋證券或其聯繫人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包括立橋證券在轉讓或出售賬戶內所有或任何證券或財物或完善有關業權時所產生的一切成本、費用、法律費用以及印花稅、佣金及經紀收費等開支出售代該客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證券,並動用出售所得款項及任何現金存款來抵償所欠招商證券(香港)或其聯繫人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包括招商證券(香港)在轉讓或出售賬戶內所有或任何證券或財物或完善有關業權時所產生的一切成本、費用、法律費用以及印花稅、佣金及經紀收費等開支;
(vi) 在立橋證券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結束立橋證券與客戶之間訂立的任何或所有合約、透過在有關交易所購入證券補回客戶的任何淡倉,或透過在有關交易所出售證券以將客戶的任何好倉平倉,並採取立橋證券認為必要的有關其他步驟以保障其利益(但在任何情況下立橋證券均無任何義務行使任何上述權利,而即使行使任何上述權利,亦無義務按有利於客戶的時間或方式行事在招商證券(香港)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情況下結束招商證券(香港)與該客戶之間訂立的任何或所有合約、透過在有關交易所購入證券補回該客戶的任何淡倉,或透過在有關交易所出售證券以將該客戶的任何好倉平倉,並採取招商證券(香港)認為必要的有關其他步驟以保障其利益(但在任何情況下招證證券(香港)均無任何義務行使任何上述權利,而即使行使任何上述權利,亦無義務按有利於該客戶的時間或方式行事);
(vii) 借入或買入所需的任何證券,以就為客戶辦理的任何銷售進行交收借入或買入所需的任何證券,以就為該客戶辦理的任何銷售進行交收;
(viii) 在適用法例;規則及條例的規限下,在立橋證券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出售或分抵押立橋證券根據本協議持有的任何證券、金融工具、文據或其他財物,以解除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任何債務;及在適用法例;規則及條例的規限下,在招商證券(香港)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出售或分抵押招商證券(香港)根據本協議持有的任何證券、金融工具、文據或其他財物,以解除該客戶所欠招商證券(香港)的任何債務;及
(ix) 根據第 15 條合併、綜合及抵銷客戶的任何或所有賬戶根據第15條合併、綜合及抵銷該客戶的任何或所有賬戶。
17.3 倘若根據第 17.2 條進行任何出售倘若根據第17.2條進行任何出售,
(a) 如果立橋證券已合理地盡力按當時可得的市價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立橋證券不會就所引起的任何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如果招商證券(香港)已合理地盡力按當時可得的市價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招商證券(香港)不會就所引起的任何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
(b) 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立橋證券有權按可得的市價為本身保留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向其酌情決定的任何人士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而不會以任何方式就所引起的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亦不會就立橋證券及/或任何聯繫人賺取的任何利潤作出交代;及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招商證券(香港)有權按可得的市價為本身保留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向其酌情決定的任何人士出售或處置證券或其中任何部分,而不會以任何方式就所引起的損失(不論如何發生)負責,亦不會就招商證券(香港)及/或任何聯繫人賺取的任何利潤作出交代;及
(c) 客戶同意,如果出售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補償客戶所欠立橋證券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則客戶將向立橋證券支付任何不足額該客戶同意,如果出售所得款項淨額不足以補償該客戶所欠招商證券(香港)的所有未償還結餘,則該客戶將向招商證券(香港)支付任何不足額。
17.4 在立橋證券根據第 17.2 條行使任何權利之前向客戶發出任何要求、催促或通知,不應構成立橋證券在並無事先通知下放棄行使其權利在招商證券(香港)根據第17.2條行使任何權利之前向該客戶發出任何要求、催促或通知,不應構成招商證券(香港)在並無事先通知下放棄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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