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责事件 样本条款

失责事件. 5.1 客户同意就任何因违反本合约的客户责任所衍生的损失或支出,包括向客户收取债务而合理地产生及撤销股票期权帐户的费用作出补偿。 5.2 在不影响本合约第12条之情况下,如客户并无遵照本合约列明的责任及/或义务,包括保证金要求,及/ 或以任何方式违反期权交易规则下客户应遵守之责任,银河国际证券可根据期权交易规则: (a) 拒绝接受客户发出的交易所买卖股票期权指示; (b) 将期权帐户之全部或任何持仓平仓; (c) 进行证券、期货或商品的交易以履行交收责任或对冲银河国际证券因客户的失责而蒙受的损失; (d) 接管帐户内之任何余额,以抵销任何客户的债务;或 (e) 处置任何或所有为客户持有或代表客户持有之证券,以抵销客户之任何责任及行使任何银河国际证券享有与客户有关之抵销权利。 客户债务经抵销后,帐户内的任何余额都需支付予客户。 5.3 客户同意支付按银河国际证券不时通知客户之息率及其他条款计算之所有逾期付款之利息(包括获得针对客户的判定债项后产生之利息)。银河国际证券可(及现获授权)不时并无须事先通知从银河国际证券处开立之任何帐户或客户在其他一个或多个集团成员处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帐户内扣除客户按本5.3条款应付之任何利息及客户承诺应银河国际证券之要求立即作出及/ 或签署银河国际证券可能随时及不时要求之行动及/ 或文件,以使每一项该等扣除全面生效。
失责事件. 13.1 下列任何事件均构成失责事件: (a) 客户未能应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之要求提供足够且为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指定货币单位之资金或抵押品或保证金(视情况而定),以支付在任何交易或帐户到期之款项; (b) 客户身亡、无力偿债或清盘、入禀、破产或清盘申请,又或其他针对客户类似的财政问题之法律程序及起诉; (c) 扣押帐户之财产; (d) 客户未能适当履行或遵守本条款及条件之任何条款; (e)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全权酌情认为客户之资产或财务状况或抵押品(倘适用)之价值出现不利的转变; (f) 终止帐户或客户反对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更改 (i) 条款及条件之任何条款或 (ii) 帐户操作;或 (g) 客户未能履行其债务;或 (h) 当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需要确认客户之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或共同汇报标准定义的 身份,而客户未能及时提供充足的资料及/或文件。 13.2 倘出现失责事件,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在不损害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任何其他权利或获客户补偿之权利)有权进行任何或所有以下之行动: (a) 取消所有未执行之指示; (b) 取消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作出之所有承诺; (c) 以任何方法清算或平去所有在帐户内的资产套现; (d) 暂停及/或终结帐户; (e) 分配或使用或变卖或接管帐户内之任何余额、资产或抵押品(视情况而定),以抵销任何客户的债务;或 (f) 收取由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不时厘定之违约利息及/或手续费;或 (g) 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将根据其受规范之相关法例、法规、立法、条例或法案执行所需的税项预扣及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有关帐户。
失责事件. 在进行产品交易的基础上,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个事件,将构成失责事件: a. 当银河国际代表阁下的帐户执行或处理所有证券方面的交易,而阁下不能: (i) 在需要的时候为阁下的帐户中持有的任何证券进行结算; (ii) 支付任何购买价格或其他到期付款; (iii) 存入交易条款所要求的抵押品(如有)或未能提供额外所需的抵押品; (iv) 获得银河国际的同意之前创建及存入任何留置权,收费(或类似的利息),抵押贷款到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 b. 阁下没有通知银河国际就阁下状况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阁下的机构专业投资者状况。 c. 阁下与另一实体结合、合并或并购,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之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或重组、再设立或改组成为另一实体,导致无法遵行阁下所有责任。 d. 就阁下或阁下的任何资产,不论在香港或其他诉讼管辖,而阁下被宣布破产或清盘,清算,管理或其他类似诉讼,或委任接管人。 e. 在银河国际的合理判断下,由于阁下的业务,资产或财务状况的似乎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对阁下履行或遵守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f. 在银河国际的合理判断下,认为阁下将会或曾经从事诈骗,盗窃或其他类似的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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