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契約審閱權 Clause in Contracts

契約審閱權. 房屋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其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出租人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承租人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未提供第一項之契約審閱期間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承租人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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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房屋租賃契約書

契約審閱權. 房屋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其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出租人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承租人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住宅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其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本契約為使承租人有充分且合理之時間詳閱契約條款內容,其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未提供第一項之契約審閱期間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承租人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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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契約審閱權. 房屋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其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出租人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承租人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未提供第一項之契約審閱期間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承租人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未提供第一項之契約審閱期間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承租人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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