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契約效力的恢復 Clause in Contracts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十五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遞延期間且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管理費,並補繳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契約效力復效時,本公司按未經過比例日數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行政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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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十五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遞延期間且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管理費,並補繳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管理費,並補繳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幣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契約效力復效時,本公司按未經過比例日數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行政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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