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契約效力的恢復 Clause in Contracts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投資。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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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surance Agreement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投資。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投資 。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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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surance Agreement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投資。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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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台灣人壽鑫富旺變額年金保險商品說明書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投資。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本契約因第三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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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surance Policy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 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投資。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按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為投資。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 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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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Linked Insurance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