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條款之效力. 1.4.1 本契約任何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而無效時,僅該條款之約定失其效力,對其他條款之效力不生影響。但無效部分對其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行或雖履行但不能達到本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此限。本契約任何條款或條款之一部分,如經法院宣告無效,或因任何法規之變更,或因政府政策改變致無法履行時,所有其他部分仍繼續有效。 1.4.2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任何條款均不依附其他條款而存在。如本契約各項文件或條款間有意義不明、牴觸、矛盾、錯誤或遺漏情形,致本契約履行義務或約定內容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第 18 章約定處理之。 1.4.3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相關法規定者為限,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辦理合併或分割。 2.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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