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本合同签订生效,中标通知书发出且完成招标备案及招 标资料移交委托人后,委托人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支付代理费,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 5 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 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