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合同签订后,需方对游泳池现有的所有设施和资产进行清理,并当面交给供方使用和管理. 供方需自觉爱护游泳池所有财产安全,爱护现有器材和设施设备,若有损坏,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若有遗失须照价赔偿,合同期满时,必须保持现有器材和设施设备完好。 6.供方承担委托管理期间的所有运行养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池保险费、水质检测费、药品费、水费、电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含人为损坏维修和门、锁、柜子、灯具等低值易耗品及其配件维修更换)、供方向其管理人员、救生员、清洁工等人员根据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保险费用、供方依法交纳的税费等所有费用。其中,水电费由需方单独挂表按实计收,计费标准按电费:0.54 元/度、水费 3.6 元元/吨收取。 7.供方承担委托管理期间游泳池内一切安全责任。供方必须高度重视游泳者的生命安全,现场救生员的配置数量不得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10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079.1-2013)中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之游泳场所相关规定。供方必须做好防溺水、触电、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溺水、触电、火灾、盗案等安全事故,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为保证教学运行期间游泳池的安全运行,教学运行期间供方配备的救生员人数不少于 5 名。 供方负责购买两份“公共责任险”及附加“游泳池责任险”。每份保险单人单次赔偿总额为 100 万元(含),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50 万元,累计赔偿限额 400 万元。其中一份 保险受益人为供方,单人单次赔偿总额 100 万元(含);另一份保险受益人为需方,单 人单次赔偿总额 100 万元(含)。 8.供方应与需方体育学院、监控系统维保单位做好合同期内环境监控系统的交接工作,确保监控系统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游泳池内场地环境卫生,尤其是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标准,必须对游泳池及周围设施、环境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主动配合卫生局防控中心做好水质检测。对此,需方有权对供方的不卫生及不文明行为和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将供方清退出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概由供方承担。 9.供方在委托管理期间,不得改变游泳池及附属设施的结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