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12:00前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拨付,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 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 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 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 对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托管人应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托管人保管的,托管人应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1)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行进行存款投资;
(2) 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
(3) 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3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发生特殊情况由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基金现金分红.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复核,双方核定后,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