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费用及支付. 3.1 甲方根据乙方处置存货的实际净回收额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委托处置费用,具体标准为:
(1) 销售回款(不含税)在 1000 万元(含)以内,按净回收额的 6%支付委托费用;
(2) 销售回款(不含税)在 1000 万元(不含)-2000 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净回收额的 7%支付委托费用;
(3) 销售回款(不含税)在 2000 万元(不含)-3000 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净回收额的 8%支付委托费用;
(4) 销售回款(不含税)在 3000 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净回收额的 10%支付委托费用。
3.2 双方确认,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标准于每笔销售回款到达甲方账户后,且乙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委托费用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3.3 双方确认,因甲方委托乙方处置存货发生的相关销售费用,包括乙方为销售存货支出的差旅、住勤、食宿、翻译、通讯、文印、调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