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委託管理項目 Clause in Contracts

委託管理項目. 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括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款),惟代管業之管理權限係來自於委託人之委任授權,故委託管理事項仍宜由雙方以契約約定,以資明確。(民法第五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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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ip.moi.gov.tw, pip.moi.gov.tw, www-ws.land.ntpc.gov.tw

委託管理項目. 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括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款),惟代管業之管理權限係來自於委託人之委任授權,故委託管理事項仍宜由雙方以契約約定,以資明確。(民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括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款),惟代管業之管理權限係來自於委託人之委任授權,故委託管理事項仍宜由雙方以契約分別勾選約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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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建物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