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之聲明. 4.3.1 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且未違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之任何內部章則與法令規定。
4.3.2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與第三人現存契約之違約情事。
4.3.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毋須或已取得有同意權或許可權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4.3.4 本契約簽署時,乙方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行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4.3.5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平競爭原則,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4.3.6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有重整、破產等影響本案之營運或財務狀況之不利情事。
4.3.7 乙方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其章程,得經營本契約所訂委託營運管理項目,以及履行本契約所定一切義務。
乙方之聲明. 5.3.1 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且未違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之任何內部章則與法令規定。
5.3.2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違約情事。
乙方之聲明. 2.3.1 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且未違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之任何內部章則與法令規定。
2.3.2 乙方所為之陳述及提供之書面資料與說明均為完整,且無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事。
2.3.3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平競爭之原則,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2.3.4 本契約之簽訂或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之情事,亦未構成乙方違反其與第三人間既存契約之情事;本契約之簽訂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乙方未來履行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2.3.5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重整、破產等影響本契約執行之不利情事。
乙方之聲明. 5.3.1 乙方應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由其合法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不得違反乙方章程或其他任何內部章則與法令規定。
5.3.2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不得使乙方違反其與第三人間之現存契約。
5.3.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毋頇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3.4 乙方應擔保其於簽署本契約時,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行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或有減損之虞。
5.3.5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帄競爭原則,因執行本案所提送之所有文件均為真實,並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無遺漏、隱匿或虛偽不實,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任何偽造、變造之情事。
5.3.6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重整、破產等影響本契約履行之興建營運或財務狀況之不利情事。
5.3.7 乙方充分瞭解本契約所定甲方提供協助事項並非甲方之義務,乙方不得因甲方提供協助事項之未能成就,而主張甲方違反協助義務或拒絕履行其應盡之義務。
乙方之聲明. 4.3.1 乙方所為之陳述及提供書面之資料與說明均為完整,且無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事。
4.3.2 本契約之簽訂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或與第三人現存契約之違約情事。
4.3.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訂,毋須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4.3.4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行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4.3.5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平競爭原則,因執行本案所提送之所有文件均為真實,並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4.3.6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重大違法情事,或有重整、破產、遭廢止等影響本案之興建營運或財務狀況之不利情事。
乙方之聲明. 5.3.1 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且未違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之任何內部章則與法令規定。
5.3.2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或乙方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違約情事。
5.3.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毋須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5.3.4 本契約簽署時,乙方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行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5.3.5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平競爭原則,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5.3.6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司法案件繫屬於法院或接受檢察署、調查機關調查、或有重整、破產等影響本案興建、營運或財務狀況之不利情事。
乙方之聲明. 4.3.1 聲明事項
1. 乙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並存續之法人機構,其設立時實收資本額(財產總額)應達新臺幣 2000 萬元。
2. 乙方業經理監事會合法決議並由有權簽署本契約之代表人、負責人或其他經合法授權本契約之代理人簽署本契約。
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毋須經其他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4. 乙方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其章程,得經營本契約所訂委託營運管理項目,以及履行本契約所定一切義務。
5.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或乙方違反與第三人現存契約之情事。
6.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行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7.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及其負責人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重大司法案件繫屬於法院、檢察署、調查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以致如受不利裁判或處分時,對其營運管理本計畫案或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8.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計畫案之行為均本於公平競爭原則,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9. 乙方於申請階段、甄審階段、續約階段、議約階段為本計畫案所為之陳述及提供之口頭或書面資料皆為完整真實,且無遺漏、隱匿或虛偽不實,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任何偽造、變造之情事。
10. 乙方充分瞭解本契約所定之甲方提供協助事項並非甲方之義務,乙方亦不得因甲方提供協助事項之未能成就,而主張甲方違反協助義務或拒絕履行其應盡之義務。
乙方之聲明. 3.1.1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與履行,無須經任何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3.1.2 乙方係本公平競爭原則,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參加本案,如有聯合行為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等,經權責機關處分確定者,任憑甲方沒收履約保證金或解除契約,乙方不得提出異議或主張任何權利。
3.1.3 乙方應自行履行本契約,不得轉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1.4 本契約簽署時,乙方並無因任何契約或法令規定之義務,致其未來履行本契約之能力有減損之虞。
3.1.5 本契約簽署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未決之重大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或其他訴訟繫屬情事,致乙方如受不利裁判時對其營 運或財務狀況將有重大不利之影響。
3.1.6 乙方所為之陳述及提供之口頭或書面資料予說明均為完整,並無隱匿或虛偽不實。
乙方之聲明. 4.3.1 乙方為依中華民國法律合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設立時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上,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其公司章程得從事本計畫之新建、擴整建、營建工作。其法人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章程、所有董事及監察人之名冊影本)。
4.3.2 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
4.3.3 本契約一經簽署即對乙方具有合法拘束力。
4.3.4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或乙方與第三人現存契約之違約情事。
4.3.5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違法情事或重大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或其他訴訟繫屬情事,以致如受不利裁判時對本計畫或其財務狀況有重大不利之影響。
4.3.6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所有參與本計畫之行為均本公平競爭原則,切實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4.3.7 乙方誠實提供關於本計畫之資料與文件,並無偽造或變造之情事。
4.3.8 乙方充分瞭解本契約第 4.7 條及其他各章節所定之甲方協助辦理事項之成就非甲方之義務,乙方亦不得因甲方前述事項之未能成就,而主張甲方違反協助義務或拒絕履行其應盡之義務。
乙方之聲明. 3.3.1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時,係依中華民國法令成立並存續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三千萬元(依乙方登記之實收資本額載入,但不得少於新台幣二千萬元)。
3.3.2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時,依中華民國法令暨其公司章程,得從事本 案之營運,並履行本契約所定之一切義務,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毋須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
3.3.3 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乙方之董事會議事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本契約附件四之一所示。
3.3.4 本契約簽訂後,即對乙方產生拘束力,乙方若有違約情事,甲方並得依本契約所載條款,循法定程序對乙方強制執行。
3.3.5 本契約之簽訂或履行,並未構成乙方違反法令之情事,亦未構成乙方違反其與第三人間既存契約之情事。
3.3.6 於簽訂本契約之前,乙方暨最優申請人之任何成員,均不曾發生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3.3.7 本契約簽訂時,乙方並無任何重大違法情事或重大司法案件繫屬於法院或檢察調查機關,以致於若受不利裁判或處分時,對其營運本案或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3.3.8 乙方誠實提供關於本案之資料與文件,並無偽造、變造、竄改或其他不法之情事。
3.3.9 甲方不因簽訂本契約而成為乙方之本人、僱用人、或委任人,甲方無須對乙方之行為負本人、僱用人或委任人之責任。
3.3.10 乙方與最優申請人簽訂本契約前參與本案之所有行為,均本公平公正與公開之競爭原則,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與申請須知之規定。
3.3.11 最優申請人參與本案所為之行為,包括最優申請人提出之所有文件與承諾,乙方完全知悉,並願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之參與本案之全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