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管契約 样本条款

暫管契約. 契約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者,倘甲方因行政作業流程或政策考量,暫時無法尋得接替之民間廠商者,基於公共利益,甲方有權延長委託經營期間,並應於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之日前 3 個月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絕,延長期限一次為一年,最多以延長二次為限。延長委託經營期間,雙方之權利義務依原契約之規定,惟投資與重(增)置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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