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昆投资 样本条款

宇昆投资. 根据宇昆投资目前持有的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202MA2N9Q4K05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宇昆投资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宇昆投资的住所为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 1 号滨江商务楼 9 层 318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鹏国;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26 日;合伙期限自 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2036 年 12 月 25 日。宇昆投资目前持有交智科技 12.5000%的股权。 合伙人类型 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 张鹏国 6,620 33.10 有限合伙人 王玉波 1,700 8.50 根据宇昆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宇昆投资目前的合伙人共 49 名,各合伙人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冉磊 290 1.45 刘奎 290 1.45 陈建山 290 1.45 姚华 290 1.45 匡华清 290 1.45 邵冬珺 170 0.85 杨涛 170 0.85 牛大伟 170 0.85 张亮 170 0.85 孙加君 170 0.85 饶子建 170 0.85 刘阳 170 0.85 伍军伟 170 0.85 王涛 170 0.85 陈勇 170 0.85 侯宗友 170 0.85 杜燕滨 170 0.85 刚伟 170 0.85 徐建君 170 0.85 赵轩 170 0.85 杨正 170 0.85 张丹育 170 0.85 万新 170 0.85 张瀚元 170 0.85 徐琨 170 0.85 彭世军 170 0.85 杨守亮 170 0.85 吴朝晖 170 0.85 胡华明 170 0.85 梁红伟 170 0.85 丁强 170 0.85 徐斌 170 0.85 丁志杰 170 0.85 王军 170 0.85 史有华 170 0.85 陈立辉 170 0.85 徐燕飞 170 0.85 汤小玲 170 0.85 葛丽娜 170 0.85 尤宋松 170 0.85 合计 20,000 100 根据宇昆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宇昆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宇昆投资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情况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宇昆投资的合伙人即最终出资人均为宇视科技的员工,其中交易对方中的张鹏国为宇昆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易对方中的王玉波、林凯为宇昆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宇昆投资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作为交智科技的股东之一,具备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法律资格。
宇昆投资. 宇昆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作出决定,同意宇昆投资信以持有的交智科技 12.5000%的股权认购千方科技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安排向其非公开发行股份,千方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后,宇昆投资持有的交智科技 12.5000%的股权将由千方科技持有,宇昆投资届时将持有千方科技的股份;同意宇昆投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署因参与千方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需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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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48 一、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分析 148

  • 定价原则 1、 足额或超募的定价 申购时间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将全部合规申购单按申购利率由低到高逐一排列,取募满集中簿记建档总额对应的申购利率作为最终发行利率。 2、 认购不足的定价 集中簿记建档中,如出现全部合规申购额小于集中簿记建档总额的情况,则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利率区间再次簿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缩减发行总额。

  • 前金払 受注者は、保証事業会社と、契約書記載の工事完成の時期を保証期限とする公共工事の前払金保証事業に関する法律(昭和 27 年法律第 184 号)第2条第5項に規定する保証契約(以下「保証契約」という。)を締結し、その保証証書を発注者に寄託して、請負代金額の 10 分の4以内の前払金の支払いを発注者に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 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疑会或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经“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外,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不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 管理人的管理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

  •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D=B×E÷365 D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B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E 为固定管理费率,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 0.10%/年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

  •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 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 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 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 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 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 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 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