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策略 样本条款

定价策略. 本次交易中,公司对该场地的实际面积、设施状况、能源供应状况、通行条件及周边环境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和了解。在参考周边区域租金水平的基础上,按照一般商业性原则,双方经公平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定价策略. 发行人定价主要依据产品构成与地理位置,为保证项目有一个科学的价格体系应对市场竞争、在充分尊重市场和竞争对手的前提下,公司每一个项目的开盘定价都经过严格的市场论证。发行人在制定具体项目价格时,首先综合分析项目成本、开发计划和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项目初步的定价区间;再全面平衡项目的规划布局、产品构成、 楼层高度、户型比例、面积设置及单位朝向等,确定每一销售单位的定价。 发行人专门制定了销售及定价管理办法,形成了由项目公司、区域公司、公司销售部以及经理办公会共同参与的定价决策体系,在定价过程中,公司以市场竞争导向为原则,确定合理的性能价格比,以取得产品价格竞争优势。
定价策略. 国内航线方面,发行人根据现行政策,按照国家发改委与民航局共同制订并联合公布的基准票价及准许浮动范围内,结合发行人不同业务区域、航线实际情况、平均营业成本、市场供求条件及旅客的支付能力进行合理定价。
定价策略. 由中再集团与中再产险遵循公允原则协商确定。 四、 本年度与中再产险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2017 年度中再集团与中再产险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 40,655,276 元1。
定价策略. 合同项下每笔交易的转分接受比例、转分手续费、纯益手续费等交易条件,以及交易的终止和结清将由中再集团与中再产险遵循公允原则协商确定。
定价策略. 发行人按照“原材料价格(铝合金+配套件)+产品加工费(压铸加工费+精密数控加工费和其他后加工费(如抛丸、除毛刺))+其他费用(包装费、物流运输费)”的定价原则来确定产品销售价格。 发行人产品价格构成中的产品加工费,包括压铸加工费、精密数控加工费和后加工费(如抛丸、除毛刺),主要根据选定的压铸机机型、模具的复杂程度、产品的形状、机加工的复杂程度和加工时间的长短来确定。
定价策略. 合同项下每笔交易的转分接受比例、转分手续费、纯益手续费等交易条件,以及交易的终止和结清将由中再寿险与中再集团遵循公允原则协商确定。 截至0000年0月00日,除本次交易外,0000年度中再寿险与中再集团未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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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汇总、排序 采购包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委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以核心产品为准。多个核心产品的,有一种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重要提示 ㈠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作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盈理财计划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说明书为准。 ㈡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代理客户进行理财投资,并严格遵照本说明书所载的内容进行操作。 ㈢宁波银行对本说明书具有解释权。

  • 评标办法 询价小组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的合格报价文件组织评审,评标采用最低价中标。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