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披露. 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定期报告的披露. 1、定期报告的编制原则
定期报告的披露. 3.1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将 H 股年度业绩公告、A 股年度报告,4 个月内将 H 股年度报告刊登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以及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寄发给H股股东,并将 A 股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同时,按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派发年度报告给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