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 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季度报告. 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 待披露信息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确保其中的财务数据为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仅复核本基金财务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信息。
季度报告.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 并于每个自 然季度末之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编制完成基金信息披露季报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季报的披露时限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及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向投资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管理人履职报告;
2) 托管人履职报告;
3)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 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 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8) 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