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方法 样本条款

定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学校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定标方法. 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 38.1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学校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8.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递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递补中标候选人)。 38.4 出现并列的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列的投标人的排序,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8.5 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定标方法.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定标方法. 38.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学校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38.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8.4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定标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按照该项目评审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依规确定该项目的中标人。
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采用直接票决法方式,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每项定标因素分别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独立评审后进行票决,并确定得票总数最多的为中标人。票决采取投票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根据各定标因素择优排序进行投票,最优的 N 票,其次得 N-1票,依此类推(N=5,排名N以后的得0票),按总票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依此类推,并据此确定全部中标候选人排序。
定标方法. 38.1 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学校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 采用最低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8.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8.4 出现并列的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列的投标人的排序,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38.5 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
定标方法.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限制采用直接抽签方式进行定标。招标人应采用下列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定标方法. 3.1 采用票决定标法方式定标,票决时,采取票决晋级入围方式。 3.2 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 3.3 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第一名)得 5 分,其次(第二名)得 4 分,依此类推,第三名得 3 分,第四名得 2 分,第五名 1 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 名。 3.4 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定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只能选一名,被选定的得 1 分,未被选定的得 0 分,得分高者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