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的业绩承诺和补偿 样本条款

实际控制人的业绩承诺和补偿. 本次交易的转让方罗晨鹂、青岛冠博与受让方环球租赁同意,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 31日期间的三个会计年度为转让方向受让方承诺目标公司经营业绩指标的承诺期。 以目标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下简称“规范净利润”)为参考,转让方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完成以下经营指标(“承诺净利润”)之一: (1) 202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841万元,202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320万元,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3,825万元; (2) 2024年、2025年和2026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9,986万元。 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三年规范净利润之和达到9,986万元的90%(即 8,987万元)即视为完成承诺净利润。若目标公司2024年、2025年和2026年任一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上述当年净利润预测数,且3年净利润合计低于上述合计净利润预测数8,987万元 的,则转让方应向目标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的金额为:8,987万元-业绩承诺期间目标公司累计实现的规范净利润总和。 各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等各项财务指标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除非法律、法规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有相关规定,否则在业绩承诺期内,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目标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承诺方应在《2026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收到受让方书面发出的业绩补偿通知后六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目标公司按照上述约定业绩补偿款金额进行现金补偿或同等价值补偿,受让方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在业绩承诺期内,受让方作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权依法行使相应权利、做出相关决策,并有权获知目标公司的业务、人员情况,当受让方认为当下目标公司的业务、人员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并进而影响业绩承诺条款的实现时,有权通过向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提示,并共同商讨解决方案,针对未能完成业绩考核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核心人员或高管,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但除非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各方同意业绩承诺的实现不受前述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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