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收集和使用 样本条款

客户信息收集和使用. (a) 出于使用银行服务的目的,我们可能要求您不时向我们提供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个人数据及其他资料: (i) 您本人; (ii) 您拟支付的任何款项或资金转账的接收方,或您拟设置的任何 eDDA 的交易对手方;和 (iii) 如您是公司、法人团体、独资或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非法人团体,您的任何董事、高管、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我们不时提供或汇编的所有与本银行服务有关的个人数据及资料,统称“客户信息”。 (b) 您(并在适用情况下,代表您的每一位董事、高管、雇员、授权人员和代表)同意,我们可以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或转移任何客户信息,用于银行服务。这些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i) 为您提供银行服务,维护和运营银行服务; (ii) 不时处理及执行您有关银行服务的指令和请求; (iii) 向 HKICL 及其他参加者披露或转移客户信息,用于运行 HKICL FPS; (iv) 符合根据任何监管要求下的披露规定;以及 (v) 任何上述目的相关的目的。 (c) 您理解并同意HKICL、我们或任何其他参与者可能会进一步向其客户及使用HKICL FPS 的任何其他第三方披露或转移客户信息,以提供及实施寻址服务及 eDDA 服务。 (d) 如果客户信息包括您本人以外的任何人士的个人数据或其他信息(包括上文第 10.7 (a)(

Related to 客户信息收集和使用

  •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 入札執行(入札会 の日時 電子入札システム 2024/08/27(火) 14:00 - 入札結果については電子入札システムより通知します。

  • 備考 (ア 本サービスは、光電話サービス契約者に限り提供します。

  • 偏离说明指招标要求与投标应答之间的不同之处 投标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反社会的勢力の排除 規定第28条〕 2007年7月24日付での全国銀行協会「反社会的勢力介入排除に向けた取組み強化について」の申し合わせに準拠して、本条は定めています。

  • 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