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合作义务 样本条款

客户合作义务. 2.1 客户自行对数据输入、维护以及 ePS 网络服务使用中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内容负责。客户不允许输入不适宜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能损害 ePS 网络服务、已使用的软件,或者损害西门子或第三方信息技术系统的功能,特别是其使用性能及其完好无损。为此客户在输入前要特别对数据和信息进行病毒检测并使用技术水平上最新的病毒防护程序。倘若客户将自身客户或其它第三方的数据或信息转交给西门子,则客户有责任事先向其客户或其它第三方征得向西门子转交这些数据及信息的同意。客户依据西门子的首次申请,会免除其客户或其它第三方因使用这些数据或信息而向西门子提出的全部要求及费用。 2.2 客户视西门子为专业的、具有代理权的合作伙伴,能够提供协议执行中必要的咨询并作出判断。 2.3 客户除了承担上述具体的合作义务以外,还要承担有关的协助履行义务并创造先决条件,特别是在西门子对此作出要求并且所要求的措施不超出合理的费用范围。有关的协助履行义务主要包括无阻碍接入到机床控制系统和客户系统,以及按规定将机床控制系统和客户系统连接到互联网(以及其它网络、防火墙等等)。 2.4 客户允许西门子出于优化和改善 ePS 网络服务的目的,使用客户放在服务器上且西门子可访问的数据和信息,但私人的相关数据除外。 2.5 客户有义务仅出于自身目的并且仅在各自合同目的的范围内使用在数据工作存储器的范围内由西门子或者其他客户上传的第三方数据和/或信息。客户特别有义务保证第三方既不能访问这些数据和/或信息,也不能自己创造访问的条件。如果客户在数据工作存储器的范围内同意第三方访问数据和/或信息,则在同意给与访问权限之前有义务要求第三方按照相应的书面合同遵守所有的义务条款。尽管如此,该客户仍然无权为第三方提供其自身数据之外或者客户自身并无访问权限的其他数据和/或信息,也不可为第三方创造访问条件。如果客户违反了上述的义务条 款,则其不可以使西门子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并且有义务使西门子完全免除第三方和/或其他客户可能发生的权益要求。
客户合作义务. 2.19.2.1. 客户以文字形式为泰案联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作为对口联系人,其将在常规工作时间内回复问题,且有权对有纠纷性质的问题作出决定。 2.19.2.2. 客户须确保遵守要约中指定的提供日期。该日期之前,客户的数据必须至少已交至泰案联,以便于按期进行编辑。 2.19.2.3. 如果客户没有遵守提供日期,则泰案联会重新指定日期并告知给客户。 2.19.2.4. 客户提交的数据必须符合本一般商业条款的规定。如果数据不符合本一般商业条款的一条或多条规定,则泰案联无法再提供或无法再按期提供服务。这种情况下,泰案联向客户告知数据提交出现的缺陷及其后果(无法验收数据、提供服务成本增加)并与其协商下一步措施。 2.19.2.5. 泰案联进行编辑后,将数据传输给客户以进行检查和批准。如果客户未在三 (3) 天内以文字形式就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异议,则经过 编辑的数据视作获得批准。
客户合作义务. 3.2.2.1. 为防止滥用或未经授权地使用热线对客户造成损失,客户有义务采用泰案联规定的标准化电子格式,向泰案联每月提交一次有关已授权用户的信息。 3.2.2.2. 泰案联不回复未根据第 3.2.2.1 条进行报告的用户咨询。 3.2.2.3. 除根据第 3.2.2.1 条每月一次的更新外,泰案联对其他更改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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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福祉政策課 ( 令和 5 年 4 月 1 日~ 令和 6 年 3 月 31 日)

  •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 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