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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样本条款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市规则》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进行披露。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信息披露的义务。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和管理工作。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就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部门的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并协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