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方的要求 样本条款

对承包方的要求. 1、 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 7 日以内办理好场所、设施等的交接手续。逐项清点,对房屋、场地丈量面积、绘制示意图,对所有物品拍摄照片及视频,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同等份数、同时保存、具有同等效力。进行资产清单交接,以双方签字盖章的资产交接清单为准,视为承包方完成承包资产接收。 2、 承包方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和行业规定,设立单独账户管理集中供养金,接受甲方监管,确保每年度政府拨付乙方的集中供养资金全部用于在院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支出,资金不 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特困人员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资金拨付时由发包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承 包方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合格后 30 日以内拨付给承包方。全镇特困人员入院,承包方须无条件接收。特困人员生活及服务照料标准不低于承包方签约收住的社会老人。承包方应当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特困人员死亡的,承包方须第一时间向发包方及死亡 人员所属村(社区)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 在合同经营宗旨和范围内,承包方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转让、转包及分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承包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行政、经济和法律等责任均 由承包方承担,且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承包方不得从事与 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转移到个人名下,不 得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与他人合作、合伙、联营,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4、 在承包期内使用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的设备和资产,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内除原有设施设备外,经营必需的设备、设施由乙方添置齐全(除五保老人的个人生活设 施外),因添置新设备和资产而需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必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非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或到期后,原有资产整体无条件移交发包方,承包方购 置的资产由承包方自行处理,但房屋装修及固定设施等不动产不得拆移,发包方予任何补偿。发包方提供的房屋、绿化等配套设施,承包期内,由承包方负责维护保养,费用由承包方承 担,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建、出租或另作他用。如若政府拆迁,承包方可享受经发 包方书面同意添附的固定资产和营业损失的货币补偿,其他安置补偿归发包方享有。 5、 承包期内承包方必须履行各项管理及服务职责,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的消防安全(消防维保费用由甲方承担,单独另行支付)、入住人员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及财产安全等由承包方人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应为其所承包的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投保相关的责任险、人身险、意外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使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不受各种性质风险的损害。 6、 有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注册登记,自行决定机构设置、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制定规章制度,聘任院长、副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承包方领导机构,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散,所有聘任领导、用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金均由承包方负责。 7、 承包期间,服务管理水平要达到相关部门发布的《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相关规范》标准;生活及服务水平应高于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原有条件,菜单需提前公示;保障在院人员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8、 合同解除、终止或中止时,乙方应按照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所列清单、示意图、照片、视频等记载的原物归还,造成损坏的,给予维修至可以正常使用;无法 修缮或灭失的,重新购置或者按照原价赔偿;电器类超过正常使用期无法修复使用的,履行 书面报废手续;擅自变更、添附的应当恢复原状,能移走的物品在不破坏建筑结构时可移走,添置的固定资产及不能移走的物品自愿无偿交予甲方,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按照恢复原状需 要的费用计算赔偿。清点时双方逐项对照租赁时所列清单,在清单上注明物品完好程度及固 定资产变更等具体情况并签字盖章,发包方签字盖章时视为接收,该接收不影响发包方向承 包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9、 除本次招标采购活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应交纳的承包费用和如果产生税费由承包方承担外,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所有利润均由承包方享有(含政府拨付的各种费用和社会捐赠、捐助),所有费用均由承包方支付和承担。 10、 双方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时,需同时办理五保老人的资金移交手续。五保老人的日常食宿标准,不得低于现有国家、省、市标准(标准有冲突的以标准高者为准),并严格执行。 11、 班子人员配备、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内部管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相关安全控制方案以及服务承诺符合《淮南市三和镇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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