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与保密. 招标机构工作人员纪律与保密
纪律与保密. 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投标人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等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 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被废除。
纪律与保密. 72
28. 招标机构工作人员纪律与保密 72
纪律与保密. 7.1 投标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2 投标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投标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7.2.1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2.2 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2.3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7.2.4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2.5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3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7.4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7.5 由采购人向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纪律与保密. 7.1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委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7.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7.2.1.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2.1.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7.2.1.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7.2.1.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7.2.1.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7.2.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2.2.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或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网卡地址一致;
7.2.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2.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2.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2.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3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委会成员。
7.4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委会、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7.5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纪律与保密. 20 从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日期开始,有关响应性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纪律与保密. 7.1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委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纪律与保密. 1、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 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4、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5、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8、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9、 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0、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11、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12、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纪律与保密. 7.1 供应商的响应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2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参加磋商:
7.2.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7.2.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7.2.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2.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2.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成交;
7.2.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资格;
7.2.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3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磋商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磋商小组成员。
7.4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7.5 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磋商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纪律与保密. 7.1 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2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评委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7.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相互串通投标:
(1) 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 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
(3) 供应商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4) 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5)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6)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7)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8)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人针对投标项目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内容、格式、标准、编号等异常一致或 3(含)处以上错误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 供应商串通投标报价:
1) 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 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供应商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 不同供应商为完成部分或全部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价格构成全部雷同的;
5)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的;
6) 供应商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8) 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9) 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10) 不同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专门针对本工程的内容雷同的;
(11)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2)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时,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如:不同供应商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电脑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创建码一致的、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单位的 IP 地址或同一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不同的供应商联系电话号码一致的、不同的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使用的软件锁编码一致的。
(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7.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弄虚作假投标:
(1) 提供虚假的投标人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资质、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
(2) 提供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虚假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职称、学历、执业资格、执业单位、劳动关系、个人业绩、社保) ;
(3) 使用虚假公章、印章,或代替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
(4) 伪造证明材料、提供不实说明或进行虚假承诺;
(5) 以恶意方式故意制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情形,致使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或者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的;
(6)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7.3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委会成员。
7.4 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供应商应予保密。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