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除金管會之指示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样本条款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除金管會之指示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受益人地址變更時,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 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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