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2.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2.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2.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2.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2.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2.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2.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2.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按政府采购规范格 式填写,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如投标人为非制造商,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也应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2.4. 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2.4.1.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 2.1 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2.4.2.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4.3.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2.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2.5.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 2.1 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2.5.2.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2.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及《珠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小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2.2. 如接受联合体报价,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本企业承担的内容)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有效报价报价给予 2%的价格扣除;如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上一条(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