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七条 样本条款

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
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 2 年。
〇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〇七条. 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
〇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〇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