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 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如:氣象局發布 24 小時之內的累積雨量達到或超過 130 毫米時,或當地縣(市)政府發布颱風不上班者,准 予給予工期)。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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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rocurement Contract, Procurement Contract
工程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 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或全面無法施工免計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日曆天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7 日曆天)通知機關,並於【 】日曆天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如:氣象局發布 24 小時之內的累積雨量達到或超過 130 毫米時,或當地縣(市)政府發布颱風不上班者,准 予給予工期)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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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 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7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如:氣象局發布 24 小時之內的累積雨量達到或超過 130 毫米時,或當地縣(市)政府發布颱風不上班者,准 予給予工期)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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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工程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 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日者,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如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如:氣象局發布 24 小時之內的累積雨量達到或超過 小時之內的累 積雨量達到或超過 130 毫米時,或當地縣(市)政府發布颱風不上班者,准 予給予工期毫米時,或當地縣(市)政府發布颱風不上班者,准予給予工期)。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2.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廠商應於 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3. 第 1 目停工之展延工期,除另有規定外,機關得依廠商報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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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 1.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 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如:氣象局發布 24 小時之內的累積雨量達到或超過 130 毫米時,或當地縣(市)政府發布颱風不上班者,准 予給予工期)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 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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