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样本条款

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金融機構匯款方式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以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同意塗銷質權登記或公務保證登記。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質權設定金 融機構。 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
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期支票發還。 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七、 乙方於契約屆滿時,須將營業之地點恢復原狀,並將環境整潔打掃完畢,經甲方檢查通過且乙方已無應繳付之相關費用後,甲方始得將履約保證金返還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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