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序 号 Clause in Contracts

序 号. 承诺主体 承诺名 称 主要承诺内容 承诺函 三、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如因本公司/本企业出售和谐光电股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税款,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敦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税款。 四、在本公司/本企业与华灿光电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就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和谐光电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和谐光电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行为。如确有需要,承诺人须经华灿光电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五、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公司/本企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 承担法律责任。 13 和谐芯光、 NSL 关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 一、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3、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4、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司/合伙企业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本公司/合伙企业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拥有与华灿光电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除非事先得到华灿光电的书面同意,本公司/合伙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五、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六、本公司/合伙企业、本公司/合伙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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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承诺主体 承诺名 称 主要承诺内容 承诺函 三、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如因本公司/本企业出售和谐光电股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税款,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敦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税款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四、在本公司/本企业与华灿光电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就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和谐光电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和谐光电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行为。如确有需要,承诺人须经华灿光电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五、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公司/本企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 承担法律责任3、本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13 和谐芯光、 NSL 关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3、本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2、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4、本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3、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4、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司/合伙企业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本公司/合伙企业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拥有与华灿光电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除非事先得到华灿光电的书面同意,本公司/合伙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五、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六、本公司/合伙企业、本公司/合伙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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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承诺主体 承诺名 称 主要承诺内容 承诺函 三、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如因本公司/本企业出售和谐光电股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税款,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敦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税款(2)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四、在本公司/本企业与华灿光电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就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和谐光电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和谐光电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行为。如确有需要,承诺人须经华灿光电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五、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公司/本企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 承担法律责任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13 和谐芯光、 4、本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5 华灿光电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函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继续保持独立,与标的资产原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也不会产生独立性问题,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相关规定。 6 NSL 关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公司/合伙企业承诺关于股份锁定限售承诺函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公司承诺一、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本公司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 售期承诺函。 7 和谐芯光 关于股份锁定限售承 诺函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合伙企业承诺1、 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3、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4、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司/合伙企业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本公司/合伙企业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拥有与华灿光电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除非事先得到华灿光电的书面同意,本公司/合伙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五、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六、本公司/合伙企业、本公司/合伙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1、本合伙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所认购的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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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承诺主体 承诺名 称 主要承诺内容 承诺函 三、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如因本公司/本企业出售和谐光电股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税款,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敦促本公司/本企业股东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税款7 和谐芯光 关于股份锁定限售承诺函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合伙企业承诺: 1、本合伙企业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在本公司/本企业与华灿光电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生效并执行完毕之前,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就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和谐光电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保证和谐光电正常、有序、合法经营,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和谐光电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标的资产行为。如确有需要,承诺人须经华灿光电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五、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公司/本企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 承担法律责任2、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 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售期承诺函13 8 和谐芯光、 NSL 关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鉴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和谐芯光(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光电“)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和谐光电股份,本公司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企业/合伙企业承诺: 一、本公司本公司承诺,在本企业/合伙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华灿光电股份期间及之后两年,本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届时正在从事或可预见即将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如本企业/本公司及其控制的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企业/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 3、本企业/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企业/本公司保证将赔偿华灿光电及其控股公司因本企业 /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本承诺函对本企业/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9 和谐芯光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3、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4、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司/合伙企业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本公司/合伙企业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拥有与华灿光电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履行该等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除非事先得到华灿光电的书面同意,本公司/合伙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五、本公司/合伙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六、本公司/合伙企业、本公司/合伙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NSL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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