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特股份 样本条款

康斯特股份. 经核查,上述授权专利系由发行人原始申请取得。发行人拥有该等专利真实、合法、有效。
康斯特股份. 2012-04-24 4132757 经核查,上述商标系由康斯特股份原始申请取得,康斯特股份拥有上述注册商标真实、合法、有效。
康斯特股份. 2011 年 10 月 11 日, 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了编号为 GF201111000961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下发的编号为 201209JMS090019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康斯特股份2012年度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116 号),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1 年度康斯特股份将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抵减了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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