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依相關勞動法令或性別工作平 样本条款

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依相關勞動法令或性別工作平. 等法規定請假者:(由機關四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1) 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其費用由機關另行支付:每人每次請假超過 工作天或每人每月請假累計超過 日(由機關視個案性質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均為 2 日)。 (2) 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費用:每人每次請假超過 工作天或每人每月請假累計超過 日(由機關視個案性質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均為 2日);但法定天數內之婚假、喪假、產假(包含流產假),或特別休假,廠商無須指派人員代理。 (3) 廠商無須指派人員代理。 (4) 其他: 上開派駐勞工請假,其屬依法令不給付全部或部分薪資者,機關應比照扣除契約價金。另上開第 2 子目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扣除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廠商不得將未派員代理遭受機關扣款之金額轉嫁予請假之派駐勞工負擔或採取其他不利派駐勞工之作為: (1) 依每人每月薪資,除以 小時(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40 小時)為單價小時基準,乘以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之時數。 (2) 依每人每月之契約價金扣除廠商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保費、廠商管理費、利潤及稅捐,除以 小時(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40 小時)為單價小時基準,乘以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之時數。 (3) 其他: _。
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依相關勞動法令或性別工作平. 等法規定請假者: (1) 如派駐勞工每人每次請假超過 5 工作天,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費用;但法定天數內之婚假、喪假、產假( 包含流產假) ,或特別休假,廠商無須指派人員代理,惟機關如有代理人需求時,則另行辦理契約協議支付相關費用。 上開派駐勞工請假,其屬依法令不給付全部或部分薪資者,機關應比照扣除契約價金。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扣除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廠商不得將未派員代理遭受機關扣款之金額轉嫁予請假之派駐勞工負擔或採取其他不利派駐勞工之作為: (2) 其他:依每人每月之契約價金,除以 240 小時為單價小時基準,乘以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之時數。每人每月之契約價金包含薪資及 5%營業稅( 如非屬課徵營業稅機構者,則不加計 5%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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