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5)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 26 條規定。 屬前項第 4 款情形,而加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項但書限制。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如有「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等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於「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開但書限制。